原告: ,男, 族, 岁, 县 乡 村人,现住 。 身份证号: 联系电话: 。
被告1: ,男, 族, 岁, 县 乡 村人,现住 。 身份证号: 联系电话: 。系 号肇事车辆车主。
被告2: 保险公司
法定代表人: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。
2、被告2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09年4月7日21时36分,被告1驾驶着 号本田雅阁轿车沿 路由东向西行驶时,将沿 路人行横道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的原告撞倒,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事故发生后,原告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入院诊断为: 。经住院治疗,2009年4月30日,原告出院,现在家继续卧床治疗,出院诊断为: 。医药费现已花费 元。
2009年4月7日,公安交巡警支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了第 号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另查, 号肇事车辆在被告2投有交强险。
本案经调解无效,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诉至贵院,请求判如所请。
此致
人民法院
具状人:
年 月 日 |